江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再起航

  2月29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并自3月1日起实施。

  鼓励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流转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法定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体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省林业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林权流转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义务同时转移。

  相比以前的林权改革,《办法》中一大亮点是,鼓励林权采取林地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企业+合作社+农户(家庭林场)、村(组)代理、承租倒包及林业专业合作社、托管、互换并地等多种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林权流转失信黑名单

  在《办法》中,哪些集体林权可以流转,哪些不能流转呢?

  林权权属明晰,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可以依法流转。下列林权不得流转: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属一级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流转的。

  关于林权流转期限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集体统一经营、自留山林权的流转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林权的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引导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针对流转山林抛荒3年以上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督促流入方开展经营活动;督促无效的应纳入林权流转失信黑名单,停止享受林业优惠政策等。

  引导农户流转承包林地并促其转移就业

  在流转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备案服务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无偿提供。

  此次政策的一大利民好处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流转承包林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促进流转后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招标、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省林业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林权流转服务提供场所设施、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林权流转交易合同鉴证、合同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等服务。

  《办法》对流转交易受理、审核、公示、合同签订、鉴证、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存档等全过程予以规定,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时,应组织合同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合同范本面签,并对签订合同情况摄像或拍照存档。